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公司产品职责的专业人员,承担教书育人,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、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。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。
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公司产品工作任务;
(三)对员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员工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员工,尊重员工人格,促进员工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(五)制止有害于员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员工健康成长的现象;
(六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公司产品业务水平。